原著者馬鳴菩薩。解釋如下:
第一條:十方世界中 三世一切佛 恆於灌頂師 三時伸禮奉
解釋:弟子要一日三時(日初、日中、日落),禮拜上師,憶念上師。如同三時拜佛一般的恭敬。
第二條:起最上恭敬 合掌以持花 散彼曼荼羅 頭面接足禮
解釋:對壇城獻花,對上師恭敬的行五體投地的大禮。
第三條:彼師或在家 及新受具戒 置經像于前 則息諸疑謗
解釋:上師不管是在家或出家,或剛受具足戒,只要在佛像前、經前,都要恭敬,不得有懷疑及毀謗的惡念頭。
第四條:若出家弟子 常淨心承事 已坐當起迎 唯除於敬禮
解釋:對上師淨心承事,懂得讓座之禮。
第五條:彼師及弟子 當互審其器 若不先觀察 同得越法罪
解釋:拜師前要先觀察老師,是否可承師,老師也要注意這位弟子可教導否,否則,同樣犯了不如法的過失,都是輕忽罪。
第六條:若忿恚無慈 貪愛多輕浮 傲慢自誇矜 抉擇不應依
解釋:容易發脾氣,無慈悲心,貪心愛虛榮,傲慢自我誇張,這樣的老師,不應去皈依,所以要皈依,先看清楚老師的習性。
第七條:具戒忍悲智 尊重無諂曲 了祕密儀範 博閑諸論議
解釋:有大慈悲的,有大智慧的,守住戒律的,自我尊重,不諂不曲,通一切法的,才是好的上師,所以擇師時就必須注意了。
第八條:善達真言相 曼荼羅事業 契證十真如 諸根悉清淨
解釋:一切法通達,親證十地菩薩之果位,六根清淨,沒有煩惱,才是好上師也。
第九條:若彼求法者 於師生輕毀 則謗諸如來 常得諸苦惱
解釋:求法的弟子,不可毀謗上師,罵上師如同罵佛,一定很苦惱。
第十條:由增上愚痴 而獲于現報 為惡曜執持 重病相纏縛
解釋:毀謗上師,是很愚痴的,很快得到報應,天上惡神入其心,必得重病,不得解脫。
第十一條:王法所逼切 及毒蛇傷螫 冤賊水火難 非人得其便
解釋:毀謗上師,必犯王法,被毒物所傷,水災火災盜賊均至,一切惡鬼神常給災難。
第十二條:彼頻那夜迦 常作諸障礙 從此而命終 即墮於惡趣
解釋:毀謗上師,自有惡神來賜災難,死後入三惡道,即地獄、餓鬼、畜生。
第十三條:勿令阿闍梨 少分生煩惱 無智相違背 定入阿鼻獄
解釋:弟子承事上師,勿令上師有一點煩惱,若違上師意旨,背叛上師,入阿鼻地獄。
第十四條:受種種極苦 說之深可怖 由謗阿闍梨 於中常止住
解釋:阿鼻地獄是最苦的地獄,由於毀謗上師,就如此恐怖,痛苦無盡。
第十五條:彼阿闍梨者 弘持正法藏 是故當一心 輒莫生輕慢
解釋:弘持正法的上師,弟子要一心承事,若有輕慢心,就犯以上重罪。
第十六條:常於阿闍梨 承事而供養 發生尊重心 則蠲除障惱
解釋:盡心供養上師,尊重上師,由於上師加持,始可滅障礙、煩惱。
第十七條:又復於師所 樂行於喜捨 不吝於己身 何況於財物
解釋:自己生命都可犧牲,何況財物,喜歡施捨的人有福報。
第十八條:勤修無量劫 難證如來果 今於一生中 阿闍梨賜予
解釋:修行人若未逢上師,無法修持成佛,所以上師傳法,修持成佛,功德由上師所賜。
第十九條:普護其深誓 供養諸如來 恭敬阿闍梨 等同一切佛
解釋:奉事上師,是自己初入門的誓願,同供養佛一樣重要。
第二十條:微細所愛物 特諸最上珍 求無盡菩提 誠心悉奉獻
解釋:上師是一體三寶,用最好的東西承事,有無量無邊功德。
第二十一條:施佛阿闍梨 念念常增長 是最勝福田 速得菩提果
解釋:供養上師,供養佛,是最勝福田,很快得證菩提果。
第二十二條:如是求法者 具戒忍功德 不虛誑於師 當獲金剛智
解釋:對上師很誠意的敬奉,有忍耐性,不虛假的,一定可得如來金剛的智慧。
第二十三條:若足踏師影 獲罪如破塔 於床坐資具 騎驀罪過是
解釋:不得足踏上師的影子,不得坐上師的床,不得用其常用之器具,這都有罪。
第二十四條:若師所教誨 歡喜當聽受 自己或不能 則善言啟白
解釋:歡喜接受上師的教誨,若辦不到,可婉轉將情形表達。
第二十五條:由依止師故 所作皆成就 現樂及生天 何敢違其命
解釋:由於上師傳法,弟子才能成就一切法,上師是無上福田,弟子勿違其命令。
第二十六條:師財如己命 師愛敬若師 師眷如己親 敬奉毋疏怠
解釋:替上師守財,如同己命,不得浪費。恭敬上師所恭敬的人,恭敬上師之眷屬,不得怠慢。
第二十七條:不應於師前 覆頂及乘御 翹足手扠腰 安然而坐臥
解釋:在上師面前,儀表要端莊,像惡形惡狀的動作,翹腳或手扠腰的動作均不可。
第二十八條:或事緣令坐 勿舒於雙足 常具諸威儀 師起速當起
解釋:威儀是佛弟子應有的,坐時雙足勿圖舒服而伸,上師一起立,馬上要跟著起立。
第二十九條:若於經行處 不應隨舉步 端謹立於傍 無棄於涕唾
解釋:上師必經之路,宜在旁肅立,恭迎恭送。上師若咳嗽、鼻涕,也不得有嫌惡之心。
第三十條:亦勿於師前 私竊而言說 及鄰近語笑 歌舞作唱等
解釋:在上師面前,不可竊竊私語,一切不莊重的舉動,一律去除。
第三十一條:或令坐或起 各安徐禮敬 若於險路中 自己作前導
解釋:對上師的指示,都要安詳敬禮,走在較危險之路上,要自己引導上師前進。
第三十二條:又不應於前 身現疲勞相 屈指節作聲 倚柱及牆壁
解釋:在上師面前,精神要振作,不要有氣無力之樣,小動作均須停止,身體不倚柱靠壁。
第三十三條:或浣衣濯足 及澡浴等事 先白師令知 所作無令見
解釋:洗衣洗澡洗足,先告上師,勿令上師看見。
第三十四條:又復於師名 不應輒稱舉 設有固問者 當示之一字
解釋:不得隨意呼叫上師的名字,有人問,告於法號。
第三十五條:師或令幹集 當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 憶持常不忘
解釋:常聽候上師之差遣,牢記上師交代的事,盡力去完成。
第三十六條:或笑嗽伸欠 則以手遮口 若有事啟聞 當曲躬軟語
解釋:凡想笑、打哈欠、咳嗽,均用手遮口。有事情要講,須躬身恭敬。
第三十七條:若在家女子 淨心來聽法 合掌具威儀 專視於師面
解釋:女子聽法,端莊第一,雙手合十,專注精神。
第三十八條:聞已當奉持 捨離於憍慢 常如初適嫁 低顏甚慚赧
解釋:上師傳法,女子要細心奉持,不可自高自大,如新嫁娘一般,低頭學法。
第三十九條:於彼嚴身具 無復生愛樂 與善非相應 皆思惟遠離
解釋:女子學法,要離虛榮,世俗飾物,不生喜愛,凡是不善的,要思遠離。
第四十條:常慕於師德 不應窺小過 隨順獲成就 求過當自損
解釋:學師之德行,上師若有小過,不應擴大渲染,要學會隨順上師才有成就,若渲染上師之過,自己反而學法不成,有輕慢心,害了自己。
第四十一條:說法度弟子 曼荼羅護摩 城邑同師居 無旨不應作
解釋:凡是一切法事,全應照上師的意思而作,沒有上師指示的,不可作之。
第四十二條:或說法所得 淨施諸財物 悉以奉其師 隨得而可用
解釋:講經說法傳法的收入,應是上師的,若上師應許如何支配,才能動用之。
第四十三條:同學及法裔 不應為弟子 亦不於師前 受承事禮敬
解釋:傳承法統,不可亂,同拜一位上師,不可再互為師或徒,這是法統。
第四十四條:若以物上師 二手持奉獻 師或有所施 當恭敬頂受
解釋:呈物給上師,二手恭敬。師有施予,同樣雙手恭敬過頂領受。
第四十五條:自專修正行 常憶持不忘 他或非律儀 愛語相教示
解釋:佛弟子須專注修行功課,永恆不止,不合戒律的,不可行,不可故意尋上師之過。
第四十六條:若師所教敕 或病緣不作 當作禮咨陳 斯則無其咎
解釋:上師的教導,要一一遵行,若因病,作不成,要婉轉解釋,如此才沒有過失。
第四十七條:常令師歡喜 離諸煩惱事 當勤而行之 恐繁故不述
解釋:一切所作所為,必須常使上師歡喜,所有一切煩惱事,替上師解決,努力行之,恭敬供養,侍奉上師,不懈怠。事師法甚多,所以不全部說出。
第四十八條:彼金剛如來 親如是宣說 及餘教所明 依師獲成就
解釋:佛如此說,依止上師,能得大成就。
第四十九條:若弟子清淨 皈依三寶已 當付事師法 先令熟諷誦
解釋:凡有弟子來皈依,要他熟讀〈事師法〉,不得犯錯。
第五十條:次授祕密教 使成正法器 根本十四墮 同應善誦持
解釋:弟子皈依灌頂後,再傳密法,使其成正法之修者,有密宗根本十四墮之戒律,也須教授之,使之受持,而成善金剛修持者。
這「事師法五十頌」,是佛門弟子對於上師所應持有的儀規。我個人熟讀「事師法」之後,對自己所有的上師也應該如此的奉侍供養,徹底的努力去做到。因為我的一切密法,若無上師傳法,我又如何修持圓滿?
目前我的弟子愈來愈多,在美國西雅圖,法幢高樹,為了使法門更齊備。希望海內外諸弟子,共同研讀「事師法五十頌」,知禮敬上師同門,不得知法犯法,我雖是隨順諸弟子,但金剛護法神均日夜守護,凡是輕易不如法的,皆得到很大的報應,到時候,我亦救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