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委會通告】真佛宗文宣監管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監管條例目的
為促進真佛宗文宣之健全發展,維護本宗弟子與社會大眾對真佛宗正法形象的認知及保障正確資訊的權益,確保報導內容的真實性及可靠性,特制定此監管條例。
第二條.監管組織機構:
文宣監管的中央組織機構,為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
第三條.監管小組之成立:
為實現履行本條例之目的,以成立「真佛宗文宣監管小組」,徹底執行監督事宜。
由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委任文宣處組織成立各地「真佛宗文宣監管小組」。
第四條.監管小組之職責與監管範圍:
一、真佛宗所有相關單位及道場之文宣刊物的創刊及發行、網路網站的設立及管理。
二、真佛宗所有相關單位及道場之【廣告文宣】、【法會文宣】、【籌款文宣】及【建寺文宣】……等等之內容。
三、在上述各項文宣中,弘法人員的弘法程序及活動項目,是否符合宗委會訂定之「真佛宗弘法人員守則章程」(附錄一)、「真佛密法灌頂類別」(附錄二)及「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附錄三)。
四、真佛宗相關單位及道場所結緣、派發的宣傳品、刊物、文宣及書籍等內容。
第五條.本宗各項文宣、媒體等應遵守之原則。
一、應以讚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的無上證量和無比圓滿的德量,體現蓮生聖尊大慈大愛的精神、引導眾生超脫生死的正信理念為主,弘揚真佛密法及正確的真佛正見;不可有標榜弘法人員的個人色彩。
二、應以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的莊嚴、崇高、尊貴的正面形象來教化眾生,絕不容許對蓮生聖尊的莊嚴形象有任何絲毫貶低、褻瀆及醜化。(附錄六)
三、不得有引導同門偏離根本傳承、宣揚異教異法、提倡怪力亂神等誤導眾生的文意語句。
四、廣告、文宣、媒體等在頭銜主題上必須標示:1、真佛宗宗名。2、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之聖號。以示根源與出處。
(經宗委會特許之文宣刊物除外)
五、刊登在廣告或文宣內之道場單位名稱必須是經宗委會已核准認可之單位—「真佛宗合法之道場」(附錄四)。
六、報導新聞或取自其它雜誌之資料,不得有色情暴露、不健康之相片,雖然藝術之角度及價值觀不同。但,未經宗委會核准許可,不得刊登。
七、報導內容須符合真佛宗所制定之各項規範。
八、凡以本宗名義涉及批評任何國家政治的報導內容,或在具爭議性的政治問題中,偏向政治立場的觀點言論,不得刊登發表。
第六條.報導緊急事件或臨時決議之文宣報導
各文宣報導本宗緊急公告或本宗重要新聞時,其文稿內容及相片應經過宗委會審批後方可刊登。
第二章文宣報導管理
第七條.【廣告文宣】報導之原則
【廣告文宣】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必須如法及合乎本宗章程,合乎宗委會的各項規定。
二、不可吹噓個人修行境界之高超,及標榜個人之靈通廣大、特異功能等。
三、真佛宗弘法人員及同門等之往生瑞相、舍利子、舍利花的鑑證,未經宗委會「監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刊登文章或相片。
四、弘法人員於法會或日常生活所拍攝之相片,有關靈通感應、特異功能、異物靈感、異形幻影等等。未經宗委會「監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刊登。
五、其他宗派廣告,凡屬引導本宗弟子偏離根本傳承、宣揚非真佛宗正法,或混淆真佛宗正法形象等題材不得刊登。
六、凡屬色情、賭博、吸毒、凶暴、恐怖、冒險、等不健康題材不得刊登。
第八條.【法會文宣】報導之原則
【法會文宣】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會文宣中必須標示:1、真佛宗宗名。2、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之聖號。3、主壇者。4、若刊登相片,應以根本傳承蓮生聖尊之法相在上面、較主壇者相片為大,主壇者及其他相片在下面及較小。
二、法會活動內容須符合真佛密法及宗委會所核准認可之範圍。
三、法會灌頂必須符合宗委會制定之「真佛密法灌頂類別」(附錄二)。【除有根本傳承上師親筆手諭,再經宗委會審核無訛者例外。】
第九條.【籌款文宣】刊登之原則
【籌款文宣】刊登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宗委會核准認可之道場,不得刊登籌款。請參閱「申請建寺的條件」(附錄五)
二、未經宗委會核准認可之雷藏寺建寺籌款案,不得刊登籌款。
三、籌款名目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四、廣告籌款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五、義賣籌款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第十條.【堂訊文宣】報導之原則
刊登【堂訊報導】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會及弘法人員的開示報導,應以宣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正見理念,及真佛密法之殊勝為主,不可標榜及誇飾個人之靈通感應。
二、未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公開宣佈或親筆手諭印證,弘法人員不可未證言證。(若持有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親筆手諭者,須經宗委會審核無訛,才可公開。)
三、【法會堂訊】必須如法且符合宗委會之各項規定。
第三章刊物、書籍、結緣品等之管理
第十一條.道場放置結緣品等刊物之原則
一、應以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之文集、開示錄、宗委會認可之文宣刊物及法本為主。
二、傳統佛教經典(三藏十二部正法)及勸善書籍。
三、如要放置其他宗派之刊物、書籍及開示錄,必須經宗委會審閱批准,以免混淆真佛弟子之正知正念。
四、以上各項為各道場負責人必須應負之責任。
第四章各級弘法人員著作之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弘法人員著作之管理
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個人之錄音帶、錄影帶、CD、VCD及書籍、文宣等,內容必須以闡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聖尊的無上證量和無比圓滿的德量,體現蓮生聖尊大慈大愛的精神、引導眾生超脫生死的正信理念為主,弘揚真佛密法及正確的真佛正見。
不可有標榜弘法人員的個人色彩、神通、感應。不可有引導同門偏離根本傳承的文句意向。亦不可弘揚屬於個人私自修持的非真佛宗正法。
上述各類文宣在印製或流通前,必須呈報宗委會審核批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罰則
真佛宗相關單位及各道場自本條例草案公佈後,應恪守以上之條例。若有未遵循及經規勸後仍再違反者,宗委會將刊登於「中央文宣」敬告所有真佛弟子,以免誤導同門。
期望所有真佛宗相關事業單位及真佛行者自律。
第十四條.實行日
本監管條例草案自公佈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錄(宗委會公佈文件)
附錄一:真佛宗弘法人員守則章程
附錄二:真佛密法灌頂類別
附錄三: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附錄四:真佛宗合法之道場
附錄五:申請建寺的條件
附錄六:參閱2003年10月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發表的專訊《維護根本傳承形象人人有責》,刊真佛報第454期,燃燈雜誌第64期。
真佛宗宗委會公佈
2004年1月8日